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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行政申訴制度概述
1?海關行政申訴制度的含義
海關行政申訴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不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但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向海關提出申訴請求,海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法律救濟制度。這是對已經喪失行政復議和訴訟救濟權利的當事人,本著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再給當事人一次陳述理由、申辯意見的機會。
2?海關辦理申訴案件的基本制度
1996年頒布實施的《行政處罰法》對當事人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的申訴權作了原則規(guī)定。隨著行政領域執(zhí)法實踐的發(fā)展,申訴成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尋求法律救濟的重要途徑。
為了規(guī)范海關申訴案件的辦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海關依法行使職權,海關總署依據《海關法》《行政處罰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申訴案件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申訴規(guī)定》)。
3?海關行政申訴制度的作用
海關申訴制度,作為一種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手段的制度,是圍繞著有錯必糾,便民利民,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原則和目標模式設計和運作的。
《申訴規(guī)定》的實施,對及時解決行政爭議,提高行政效率,監(jiān)督海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進一步貫徹執(zhí)法為民、依法行政理念,減輕信訪壓力,緩解社會矛盾都會產生積極的作用。
二、海關行政申訴制度的基本內容
《申訴規(guī)定》對海關辦理申訴案件制定了具體的要求,在受案范圍、審查機關、辦理程序、審查要求、決定形式等方面作了明確規(guī)定,規(guī)范和統(tǒng)一了全國海關有關申訴案件的處理和執(zhí)行。
1?海關辦理申訴案件的范圍
海關辦理的申訴案件包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向海關提出申訴請求的案件;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但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向海關提出申訴請求的案件;
3.海關有關部門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信訪、投訴,如涉及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復議決定的合法性問題,由申訴人按規(guī)定提出申訴要求而轉送海關申訴審查部門的申訴案件。
2?海關辦理申訴案件的管轄
1.申訴案件的管轄海關
申訴人可以向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復議決定的海關提出申訴,也可以向其上一級海關提出申訴。
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訴。
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將不服廣東省內直屬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復議決定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訴的案件,交由廣東分署辦理。
2.海關申訴審查部門
對海關調查、緝私部門經辦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訴案件由調查、緝私部門具體負責辦理;對其他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訴案件由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