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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fā)布文號】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98號
【發(fā)文日期】2023年8月14日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98號(關于聚碳酸酯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的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對進口原產(chǎn)于臺灣地區(qū)的聚碳酸酯(稅則號列:39074000)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商務部發(fā)布2023年第30號公告,明確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chǎn)品的具體商品范圍。為實施上述貿(mào)易救濟措施,現(xiàn)就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公告如下: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申報進口稅則號列39074000項下屬于實施反傾銷措施范圍的聚碳酸酯時,商品編號應填報39074000.10;申報進口稅則號列39074000項下的雙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計含量小于99%的,商品編碼應填報39074000.90。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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