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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處理的原則是在保證動植物病蟲害不傳入或傳出國境的前提下,同時考慮盡量減少經濟損失以促進對外貿易的發(fā)展。
能做除害滅病處理的,盡可能不進行銷毀。無法進行除害處理或除害處理無效的,或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要堅決做撲殺、銷毀或者退回處理,做出撲殺、銷毀處理決定后,要盡快實施,以免疫病進一步擴散。
對于能進行有效除害處理的,應盡量采用檢疫處理的方法;無有效除害處理方法的,可以轉港、改變用途或限制使用,也可以做退回或銷毀處理。因此,檢疫處理技術水平直接影響到經濟和貿易的發(fā)展。
檢疫處理是通過物理、化學、生物等技術方法來殺滅有害生物或導致有害生物不育以防止有害生物的傳播、擴散和定殖。
檢疫處理的方法包括活化學處理方法和物理處理方法。
化學處理方法有熏蒸處理、煙霧劑處理、藥劑浸泡處理等。
物理處理方法有熱處理、冷處理、熱水浸泡處理、輻照處理、微波處理和氣調處理等。
1.除害:通過物理、化學、生物和其他方法殺滅有害生物,包括熏蒸、消毒、高溫、低溫、微波、輻照、生物脫毒等。
2.撲殺:對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依照法律規(guī)定, 用不放血的方法進行宰殺,消滅傳染源。
3.銷毀:即用化學處理、焚燒、深埋或其他有效方法,徹底消滅病原體及其載體。
4.退回:對經檢疫處理不合格或無有效處理方式的檢疫物,由口岸監(jiān)管機關監(jiān)管退回。
5.截留:對旅客攜帶、郵寄入境的檢疫物,根據現場檢疫需要予以截留。
6.封存:對需進行檢疫處理的檢疫物,應及時予以封存,防止疫情擴散。